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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54號
債 權 人 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帕特曼
代 理 人 吳榮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利息計算係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㈡請出具代理人吳榮昌具代理權限及其具體權限內容為何之證明。
㈢確認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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