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88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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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88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楊智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楊智皓於民國93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11641元整自民國096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6年07月2 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1164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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