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883,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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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8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盧昶勳
債 務 人 郭麗蓉
債 務 人 盧又綜即盧明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盧昶勳前就讀僑光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郭麗蓉、第三人盧明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61,69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盧昶勳自民國103年12月1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7,06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五) 查債務人盧又綜為本案連帶保證人盧明益(歿)之法定 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債務人盧又綜 應對第三人(被繼承人)盧明益(歿)所擔保之債務負連 帶清償責任。

(六)依約債務人盧昶勳、郭麗蓉、盧又綜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17,068元整及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2.台中地方法院公文影本乙份。

3.繼承系統表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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