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996,2015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9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104年3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9529號函准解散,應行清算。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及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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