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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1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金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陳金源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依信用卡申請書陳金源之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與支付命令聲請狀陳金源之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兩者不一致)㈡查報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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