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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13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具狀釋明債權計算書中請求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其他費用新臺幣1,346元之原因事實。
㈡請求自民國104年7月28日起依年息百分之16.88計算利息之依據?(核與銀行法第47條第1、2項規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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