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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6號
債 權 人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澤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文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3,628元或新臺幣6,86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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