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催,882,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蔡錫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

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到期日及有無利率之約定(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