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裕崧冷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裕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KD0411473號)付款行庫為何分行?(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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