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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張木安
聲 請 人 陳寶璇
相 對 人 尤秉彥即尤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尤秉彥即尤建發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7月8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債權額比例:張木安(2分之1)、陳寶璇(2分之1)。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02年7月4日之金錢消費性借款。
(六)清償日期:民國102年10月3日。
(七)利息(率):依年息百分之二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按每佰元日息一角計算。
(九)違約金:50萬元整。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無。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秉彥即尤建發,債務額比 例:全部。
嗣債務人尤秉彥即尤建發於民國102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50萬元。
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上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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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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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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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肚區 │王田 │ │ 34-9 │建│ 96.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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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大肚區 │王田 │ │ 34-53 │建│ 2.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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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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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田段34-9、34│ │一層:41.20 │ │ │
│ │ │-53地號 │住商用、加強磚 │二層:55.20 │ │ │
│ │210 ├───────┤造、2層 │騎樓:12.00 │ │ │
│ │ │興和路228巷1號│ │電梯樓梯間:│ │ 全部 │
│ │ │ │ │6.00 │ │ │
│ │ │ │ │合計:114.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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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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