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吳春美
上列聲請人因大采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
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采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尚未出售,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聲字21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 105年2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