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聲,1284,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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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黃新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對相對人欲寄發之如附件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現設籍「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2樓」,聲請人按該址寄送信函,經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與退件信封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最新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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