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聲,1361,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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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邱翌展即邱俊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相對人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㈡查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高俊雄」於同意書上所蓋之印鑑,是否與該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相同,如不同,請補正之。

㈢或提出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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