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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林達宏
相 對 人 林蔡咏雪
相 對 人 林正一
相 對 人 林明珠
相 對 人 高林明慧
相 對 人 林豐田
相 對 人 林卓賢
相 對 人 林則全
相 對 人 環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丁元
相 對 人 林美智
相 對 人 林麗娟
相 對 人 林麗玉
相 對 人 林漢宗
相 對 人 林張細柳
相 對 人 林國楨
相 對 人 林明星
相 對 人 林明堂
相 對 人 林宮花
相 對 人 林宮梅
相 對 人 林鏡湖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蔡咏雪等21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比例負擔之。
本件核屬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本院前於民國104年6月7日函命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收受,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逾期未提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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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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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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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39,688元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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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 │21,120元 │ │
├──────┼───────┤ │
│戶籍謄本 │315元 │ │
├──────┼───────┤ │
│公司登記事項│110元 │ │
│卡抄錄費 │ │ │
├──────┼───────┼───┤
│合計 │161,23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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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單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惟為求各應負擔金額加總等於聲請人預納│
│之金額,本院略微調整尾數) │
├──┬────┬────┬─────┤
│編號│相對人 │訴訟費用│應負擔金額│
│ │ │分擔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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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蔡咏雪│ │ │
├──┼────┤ │ │
│ 2 │林政一 │1/24 │6,718元 │
├──┼────┤ │ │
│ 3 │林明慧 │ │ │
├──┼────┤ │ │
│ 4 │林明珠 │ │ │
├──┼────┼────┼─────┤
│ 5 │林豐田 │1/24 │6,718元 │
├──┼────┼────┼─────┤
│ 6 │林卓賢 │1/24 │6,718元 │
├──┼────┼────┼─────┤
│ 7 │林則全 │1/24 │6,718元 │
├──┼────┼────┼─────┤
│ 8 │環中興業│27/1200 │3,628元 │
│ │有限公司│ │ │
├──┼────┼────┼─────┤
│ 9 │林麗娟 │1/24 │6,718元 │
├──┼────┼────┼─────┤
│ 10 │林麗玉 │1/24 │6,718元 │
├──┼────┼────┼─────┤
│ 11 │林漢宗 │39/150 │41,920元 │
├──┼────┼────┼─────┤
│ 12 │謝麗珠 │11/150 │11,823元 │
├──┼────┼────┼─────┤
│ 13 │林張細柳│1/144 │1,120元 │
├──┼────┼────┼─────┤
│ 14 │林國楨 │1/144 │1,120元 │
├──┼────┼────┼─────┤
│ 15 │林明星 │1/144 │1,120元 │
├──┼────┼────┼─────┤
│ 16 │林明堂 │1/144 │1,120元 │
├──┼────┼────┼─────┤
│ 17 │林宮花 │1/144 │1,120元 │
│──┼────┼────┼─────┤
│ 18 │林宮梅 │1/144 │1,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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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林鏡湖 │1/6 │26,872元 │
├──┼────┼────┼─────┤
│ 20 │林達宏 │1/6 │26,8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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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林美智 │23/1200 │3,0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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