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8號
原 告 王玉鳳
兼法定代理人羅清江
原 告 羅煜清
羅志明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余柏儒律師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訴訟代理人 鄭長和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複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林儀銘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訴訟代理人「江錫麟律師」記載,應更正為「江錫麒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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