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家親聲,479,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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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葉麗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賴德文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家事事件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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