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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婷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
被 告 承煜營造有限公司即
瑞進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胡銅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併陳報鑑定機關及鑑定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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