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法,5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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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劉岳靇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築夢教育基金會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築夢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築夢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因董事會修正通過變更捐助章程第十三條,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影本、新、舊章程、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於104年7月13日召開第104年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

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

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修正之捐助章程第十三條,依上開說明意旨,堪認屬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或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目的有關,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因認上開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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