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消債聲,9,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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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蕭月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月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蕭月霞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鈞院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既有復權聲請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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