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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金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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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三、補正: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7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
│ 、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
│ 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7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
│ 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
│ 、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
│ 證明文件。 │
├───────────────────────────┤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2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
│ 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
│ 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七、現住居處之房屋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八、提出一份「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
│ 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
│ 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原所檢附之繕本缺一份) │
├───────────────────────────┤
│九、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全部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
│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十、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償) │
├───────────────────────────┤
│十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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