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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4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金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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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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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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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廣毅土木包工業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
│ 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
│ 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㈢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㈣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之租約業已到期,且未有租金│
│ 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
│ ,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103年度之 │
│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㈥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
│ 轄區住居之事證。 │
├───────────────────────────┤
│㈦陳報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0月起至104年│
│ 7 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元。 │
├───────────────────────────┤
│㈨除已陳報者外,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是否尚有其 │
│ 他收入(包含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
│ 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
│ 資料。 │
├───────────────────────────┤
│㈩請提出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費用之相關證明資 │
│ 料【例如水電瓦斯費、油資或其他費用等繳納單據、收據或│
│ 發票,請補正至少6月個以上之資料】。 │
├───────────────────────────┤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
│ 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
│ 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
│ 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 │
│ 交易所得數額。 │
├───────────────────────────┤
│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
│ 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
│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
│ 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
│ 為清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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