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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5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何婉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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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
│ 回覆書」。 │
├───────────────────────────┤
│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如係臨時工,並請提出係由何人提供工作機會(姓名、地址│
│ 及電話)?工作期間、地點、薪資支付方式為何? │
├───────────────────────────┤
│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㈣聲請人租屋處是否即戶籍地?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
│ 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
│ 人占有使用。 │
├───────────────────────────┤
│㈤應補正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三名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
│ 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
│ 得資料清單。 │
├───────────────────────────┤
│㈥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2年9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
│ )內為下列行為: │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
│㈦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
│㈧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7 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㈨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
├───────────────────────────┤
│㈩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 │
│ 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
│ 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
│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
│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 │
│ ,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 │
│ 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
│ 】。 │
├───────────────────────────┤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
│ 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
│ 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 │
│ 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
│ 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
│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
│ 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
│ 為清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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