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金傳即陳榮華
代 理 人 林婉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三、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配偶│
│ 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相關證明文件。 │
├───────────────────────────┤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之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
│ 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
│ 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2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七、現住居何處?房屋何人所有?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關係│
│ ?並提出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
├───────────────────────────┤
│八、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九、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 、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
│ 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
│十、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2年8月起迄今)內為下 │
│ 列行為: │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
│十一、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
│十二、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
│ 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
│ 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十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