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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5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筱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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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人所列每月收入為新臺幣15,000,每月必要消費支出為│
│ 41,103元,每月尚不足2萬餘元,請說明上開不足部份如何 │
│ 支應?又未來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
├───────────────────────────┤
│㈡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之職業?目前陳稱為「自由業」,請│
│ 具體說明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㈢聲請人未列房租支出,請說明目前居住處所係何人所有?共│
│ 同居住之人有幾人?家庭生活費用何如何分擔? │
├───────────────────────────┤
│㈣應補正配偶及二名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
│ 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2年度、103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
├───────────────────────────┤
│㈤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8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
├───────────────────────────┤
│㈦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 │
│ 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
│ 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
│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
│㈧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支出之至少6個月內相關證│
│ 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
│ )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
│ 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
│ 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 │
│ 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㈩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
│ 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
│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
│ 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
│ 為清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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