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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5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文德
代 理 人 黃淑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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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如係臨時工,並請提出係由何人提供工作機會(姓名、地址│
│ 及電話)?工作期間、地點、薪資支付方式為何? │
├───────────────────────────┤
│㈢應補正配偶及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
│ 局所核發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
│ 所得資料清單。 │
├───────────────────────────┤
│㈣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8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已提出者即│
│ 無須重覆陳報)。 │
├───────────────────────────┤
│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 │
├───────────────────────────┤
│㈥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 │
│ 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
│ 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
│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㈦聲請狀所檢附之聲請前二年內收入為0元,請說明前二年內 │
│ 之生活費用如何支應。 │
├───────────────────────────┤
│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
│ 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
│ 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 │
│ 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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