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文裕
代 理 人 黃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債務清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二、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並提釋明文件。│
├───────────────────────────┤
│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2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六、本人及配偶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
│ 件。 │
├───────────────────────────┤
│七、聲請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如無法│
│ 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八、應補正: │
│①受扶養義務人現就讀學校及其證明。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九、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
│ 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含薪│
│ 資轉帳存摺。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
│ 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