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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6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徐湖鎮即徐當發
代 理 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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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應補正: │
│⒈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⒉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㈡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 │
│ 年1月起至104年8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已陳報者,無須 │
│ 重覆提出)。 │
├───────────────────────────┤
│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
├───────────────────────────┤
│㈣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 │
│ 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
│ 、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
│ 關佐證資料。 │
├───────────────────────────┤
│㈤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
│ 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
│ 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 │
│ 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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