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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7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宗炅
代 理 人 石佩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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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
│ 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6份。 │
├───────────────────────────┤
│㈢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全國財│
│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度、103│
│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㈣陳報聲請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
│ 104年8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
├───────────────────────────┤
│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 │
├───────────────────────────┤
│㈥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配偶之各項收入(包 │
│ 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
│ 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
│ 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㈦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
│ 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
│ 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
│ ?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 │
│ 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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