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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張春美
相 對 人 張婷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2 建物面積「總面積:39.1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總面積82.10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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