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破,21,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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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豐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聲昀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即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 萬元者,500元。

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

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

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

五、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

六、1億元以上者,5,000 元。

而上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另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其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可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86萬6978元,則其破產標的價額為4886萬6978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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