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聲,178,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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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8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學德法官等3人間因104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國104年7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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