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216,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張貴章
黃美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704【計算式:(34,500*1,141*151/10,000)+254,300=848,704,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