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32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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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銓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海大田工業裝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3,68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31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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