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370,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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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王順良
被 告 楊蕙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歸還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之借款及結婚時雙方各自贈與之鑽戒及手錶1支。
經原告陳報鑽戒及手錶1支購買價值共6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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