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371,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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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曾騰明即鎰錩汽車修配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潘政威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7,3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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