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381,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楊芳
上原告與被告林文俊等二人間確認連帶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