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0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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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許明環
被 告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
被 告 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塔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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