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23,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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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23號
原 告 張顥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振玉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2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1,3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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