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30,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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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王啟榮即士琳板模行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3,3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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