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46,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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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上開原告與被告允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竊水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4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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