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50,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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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廖瑞富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6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36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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