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56,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原告與被告王涼洲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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