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62,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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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林圯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月產後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8,0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另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基上足徵,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6,970元。
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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