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68,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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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世輝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3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523,7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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