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8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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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82號
原 告 何瑞澤
被 告 弘昇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賴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其併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1,00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147平方公尺之價額;
計算式:系爭201地號土地部分為102×35,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下均同》=3,570,000元,系爭201之2地號土地部分為42×35,000元/平方公尺=1,470,000元,系爭201之6地號土地部分為3×27,000元/平方公尺=81,000元,三者合計為5,121,000元,有原告起訴狀併附系爭地上物坐落位置之附圖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
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51,78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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