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96,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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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蕭均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能博、廖鳳嬌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303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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