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9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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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99號
原 告 謝文卿
被 告 謝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8,4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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