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506,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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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 告 張瓊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招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3萬3,429 萬元(計算式:68萬元+15萬3,429 元=83萬3,4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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