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51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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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12號
原 告 益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孝
原 告 曹佑典
楊煌森即精士德企業社
林坤謀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笙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01,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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