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516,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林張瑟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淑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3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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